信用联社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二○○二年七月)
为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帮助解决高等学校中部分经济困难的我省学生完成学业,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及管理工作,根据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在农村信用社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教贷〔2001〕4号、苏财教〔2001〕72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农村信用社国家助学贷款的服务对象
农村信用社国家助学贷款的服务对象为具有江苏省户籍(户口在县及县以下),录取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用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招生的成人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的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
二、申请农村信用社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
(一)借款人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二)学生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三)家庭经济困难,难以足额支付学生当年所需基本费用(含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四)严格遵守当地信用社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三、申请农村信用社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
高等学校新生的贷款由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和录取通知书向户籍所在地农村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符合农村信用社国家助学贷款条件的,由农村信用社按审批权限发放贷款,并在学生录取通知书上注明“该生已获我社助学贷款××元,期限××年。××信用社”,加盖公章。高等学校老生的贷款由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以及学生证和申请农村信用社国家助学贷款证明(见附1),按上述程序办理。
四、农村信用社国家助学贷款的利率
农村信用社国家助学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
五、农村信用社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
农村信用社国家助学贷款的利息由省财政按贷款利率的50%给予补贴,其余50%由借款人负担。各县(市)联社在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发生的每笔贷款的利息计算至到期日,汇总《江苏省农村信用社国家助学贷款统计表》(见附2)报省教育厅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同时抄报省财政厅科教文处(因国家利率政策调整,补贴利率作相应调整)。经审核后,由省教育厅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按贷款应收利息的50%一次性下拨贴息资金。各县(市)联社要在“2621其它应付款”科目下设“国家助学贷款贴息”专户进行贴息资金的核算。借款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最后一次偿还本息时,由农村信用社在“1391其他应收款”中下设“国家助学贷款垫支贴息”专户,并按该笔贷款全息的50%垫支贴息资金。借款人享受贴息,应在《江苏省农村信用社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凭证》(见附3)上签字盖章,基层农村信用社凭贴息凭证按月向联社结报垫支贴息资金。联社下划贴息资金时,借记“2621其他应付款—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基层农村信用社收到贴息资金后,贷记“1391其他应收款—国家助学贷款垫支贴息”。凡贷款逾期者不享受贴息政策,提前还款者按实计算应付利息和应得贴息。
六、农村信用社国家助学贷款的额度与期限
农村信用社国家助学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学生每学年所需基本费用。其中,学费和住宿费以学校公布的标准为依据,基本生活费按学校所在城市居民人均最低生活保障费计算。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年一贷”,不得将学生在校期间各年的所有费用一次性贷给借款人。借款人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学生毕业后4年,贷款到期后不办理展期。具体每笔贷款的额度、期限,由农村信用社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自行掌握。
七、农村信用社国家助学贷款的方式
农村信用社国家助学贷款纳入正常商业性贷款管理,具体贷款方式由农村信用社根据借款人的经济状况、信用状况、借款额度及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八、农村信用社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
各县(市)联社必须将农村信用社国家助学贷款纳入“1248助学贷款”科目核算,单独建立台账,与不享受财政贴息的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分开管理。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2002〕55号)精神,自2001年1月1日起,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操作办法按税务机关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市)联社要注意搜集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信息,及时向省有关部门反馈。
九、本办法由江苏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