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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助学贷款违约通报制度
日期:2017-03-16 10:55:01  发布人:xsgzc  浏览量:1754

第一条 为了增强学生信用观念,降低贷款风险,进一步推进江苏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特制定本通报制度。
  第二条 本通报制度所指贷款违约是指:自江苏省高等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以来获贷学生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
    1、在校生连续3个月以上不按期支付利息(或本金);
    2、借款人毕业后不及时向贷款银行通报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及其变动信息,且不按期还款逾期3个月以上;
    3、学生退学、休学后没有按要求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4、其他违约行为。
  第三条 本通报制度对违约情况通报的依据是: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6号)
    2、《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8号)
    3、《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切实推进江苏省普通高等院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南银发〔200269号)
第四条 通报方式。对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违约借款学生采取以下通报方式:
    1、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学校(毕业学校)在校内媒体通报:(1)在校生连续3个月以上不按期支付利息(或本金);(2)借款人毕业后不及时向贷款银行通报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及其变动信息,且不按期还款逾期3个月以上的。
    2、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在江苏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系统网站上以学校为单位通报:(1)在校生连续9个月以上不按期支付利息(或本金);(2)借款人毕业后不及时向贷款银行通报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及其变动信息,且不按期还款逾期9个月以上的。
    3、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和网站上以学校为单位予以通报:(1)在校生连续15个月以上不按期支付利息(或本金);(2)借款人毕业后不及时向贷款银行通报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及其变动信息,且不按期还款逾期15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通报程序。通报程序分为案例收集、汇总审查、发出通报三个步骤。
  (一)案例收集
各业务经办银行统计本单位经办的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违约人名单、违约金额、违约原因,并经高校确认后,按附表格式上报其一级分行(省级分行),由一级分行(省级分行)汇总后报江苏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
  (二)汇总审查
    1、江苏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对上报的违约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归类汇总,同时审查上述事实情况;
    2、江苏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汇审结束后,报江苏省教育厅核准;
    3、江苏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具体联系、指定通报媒介。
  (三)发出通报
    1、江苏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根据核准后的名单,通知有关媒体和学校;
    2、有关高等学校在校内媒体上发出通报;
    3、江苏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网站公布违约信息;
    4、在省级以上网络、报纸、电视和电台上发出通报;
    5、江苏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向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传输相关信息。
  第六条 通报的时间安排。通报频度为每年一次,具体时间为:
    1、每年4月底,各业务经办银行完成违约人的名单收集、核实和上报工作;
    2、每年5月底,江苏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完成通报名单汇总和违约事实审查工作;
    3、每年6月,统一对外发出通报。
  第七条 其他
    1、任何部门不得干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经办银行的情况统计与上报工作;    2、有关高校要积极配合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经办银行做好对违约情况的统计、核实工作;
    3、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经办银行及其一级分行(省级分行)对上报的违约人名单及违约事实负责;
    4、在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前,各高校和业务经办银行有责任将本通报制度要做广泛的宣传并告知借款学生;
    5、通报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江苏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向有关学校收取;
    6、本通报制度从200441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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