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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
日期:2018-04-19 07:45:36  发布人:xsgzc  浏览量:1767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 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的学生,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党校等)、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中,普通初中和小学学生;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幼儿。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贡献,难以满足学生在校(或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或幼儿,以下统称学生)。

第四条  本意见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配资助名额和安排资助资金的主要依据,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客观公正、公开透明、保持隐私”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省教育厅全面指导教育部门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全面指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技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省教育厅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分别建立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

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和完善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审核所属学校上报的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向上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上报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答复学生(或监护人)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复议请求。建立本行政区划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

学校负责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具体落实告知、组织学生(或监护人)申请、进行认定、公示、建档等工作,向上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上报学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建立本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

学生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村委会、乡(镇)居委会、街道的任一相关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和了解,并对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审核盖章。

第八条  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职学校、技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和职责。

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职学校、技工学校应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成员一般应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工作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校范围内公示。在认定过程中,应以适当方式邀请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参加。

第九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和职责。

高校应成立以校领导为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统筹管理全校认定工作;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开展民主评议工作,成员应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学生是否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家庭成员,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二)学生家庭是否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三)学生户籍所在省、市、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物价水平。

(四)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状况。

(五)学生家庭的地域、城乡因素。

(六)学生家庭上学人数、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情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

(七)学生上学负担、生活费支出情况以及学校的收费情况。

(八)学生本人身体状况等。

第十一条  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殊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3级。

特殊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指建档立卡家庭成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

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职学校、技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1.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过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栏、书面通知等形式,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向学生(或监护人)发放《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附件1,以下简称《调查表》),同时宣传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2.学生(或监护人)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调查表》,并提出认定申请。学生(或监护人)填妥《调查表》,到学生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村委会、乡(镇)居委会、街道的任一相关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并加盖公章。属建档立卡家庭成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学生,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送学校核对,复印件由学校存档备查。

3.学校认定。学校认定小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加盖学生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公章的《调查表》,核实情况,初步提出特殊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学生名单。

在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学校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信函索证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水平。尊重和保护学生尊严,禁止让学生(或监护人)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4.公示。学校应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接受监督,按规定处理关于认定结果的质疑、投诉等。公示内容一般包括姓名、学号、班级(专业)、困难档次等,不得泄露身份证号、电话号、银行卡等学生隐私。

5.建档。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最后确定的本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汇总造册,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调查表》、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学校应制定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高校应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学校完成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1.告知。学校应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家长)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调查表》,同时发放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材料。

2.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调查表》。学生填妥《调查表》,到学生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村委会、乡(镇)居委会、街道的任一相关部门,核实情况,并加盖公章。属建档立卡家庭成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学生,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送学校核对,复印件由学校存档备查。

3.学校认定。(1)新学年开学时,年级(专业或班级)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的《调查表》及相关证明辅助材料,并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排序,初步提出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2)院(系)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汇总下属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核准。(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核准和汇总各院系学生名单,提出全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在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学校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信函索证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水平。尊重和保护学生尊严,禁止让学生(或监护人)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4.公示。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院(系)应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接受监督,按规定处理关于认定结果的质疑、投诉等。公示内容一般包括姓名、学号、班级(专业)、困难档次等,不得泄露身份证号、电话号、银行卡等学生隐私。

5.建档。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报高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校对所有申请学生再次进行认定。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学生(或监护人)本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2.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3.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要建立严格规范的告知、申请受理、资料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确定等级、公示、建档、上报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学校和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

第十七条  学生(或监护人)申请政府和学校的相关学生资助时,应主动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学生(或监护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不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获得资助的要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在下一学年时,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或调整其相应等级。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申请,学校应在下一学年,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确定其相应等级。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意见由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和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意见从2018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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